為進一步細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25)有關數位標籤要求,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數位標籤是將預包裝食品實體標籤透過數位化技術或手段展示的相關訊息,其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標籤強制標示事項的規定。廣告、行銷等其他資訊不屬於數位標籤。
二、數位標籤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易於識讀,避免重疊、堆積,不得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彈跳窗、飄窗等乾擾元素。鼓勵數位標籤二維碼與包裝上其他二維碼整合,實現多碼合一。
三、數位標籤展示內容不得竄改,當數位標籤內容修改更新時,應記錄修改內容、修改時間、修改者資訊等要素,確保資訊修改過程可追溯。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可以標註的配料來源、生產工藝、產地信息、食用方法、產品追溯、食品安全與營養等信息,受實體標籤版面限制,可以透過數位標籤展示。食品生產業者應對展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相關資訊的客觀、科學,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五、食品生產者透過預包裝食品數位標籤展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資訊時,應與其註冊或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
六、食品生產者透過預包裝食品數位標籤展示生產者詳細地址的,可在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將生產地址簡化標註為縣級行政區名稱,並在生產者名稱後標示。如,某預包裝食品數位標籤上展示的生產地址為“XX省XX市XX縣XX鎮XX大道XX號”,可在食品標籤上標註為“XXX生產者(XX縣)”。
特此公告。 |